广西来深打工的黄青苗,6月13日坐在深圳新闻网的演播室,等着面谢为她和家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许宜群律师。
由许宜群律师发起成立的深圳新闻网公益律师团6月13日下午3点正式成立,黄青苗作为律师团的首个受援对象,见证了这一时刻。未来,将有更多需要像黄青苗这样的人,可以通过深圳新闻网的网络平台(登陆深圳新闻网论坛,在“法律在线”栏目发帖),得到法律援助和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黄青苗和哥哥在深圳宝安打工,今年1月,黄青苗的哥哥因劝架受重伤,在医院特别监护室治疗7天,因伤势过重离开人世。住院期间,花费近6万治疗费用,家境困难的黄青苗一家陷入悲伤和贫困之中。
黄青苗上网搜索到相关法律援助的信息,通过宝安法律援助中心找到了许宜群律师。黄青苗对法律援助的理解是“国家帮我们出钱请律师打官司”,她告诉记者,案件在今年4月开庭审理,最终被告被判入狱10年,被告方表示愿意赔偿黄青苗一家11万元,目前已支付5万元,剩余6万元将分5年(每年1万2千元)还清。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的许宜群律师作为深圳新闻网公益律师团的发起人,因黄青苗的案例激发灵感,于4月28日用实名ID在深圳新闻网深圳论坛发帖,倡议成立深圳新闻网公益律师团。
许宜群律师说起倡议的初衷时表示,当今社会,网络是一个迅速反映民意的平台。很多求助信第一时间得不到及时回复的话,会引发不安定因素。许宜群律师将政府给他的法律援助补贴,分文不取也转给了受援人黄青苗一家。
记者了解到,许宜群律师将政府给他的法律援助补贴,分文不取也转给了受援人黄青苗一家。
深圳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处处长曹伟杰介绍说,2009年-2010年,深圳市法律援助承办的案件超过1万宗,咨询的案件超过10万宗,法律援助需要更多社会的关注和支持。法律援助确实能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出贡献,也能让寻求法律援助的人树立起“崇拜法律,信仰法律和遵守法律”的信念。
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律师宣传与公共关系委员会李智强则在深圳新闻网公益律师团成立仪式上,呼吁更多的深圳律师加入到公益活动中来(参加办法见下文所附流程)。
首批已加入深网公益律师团的律师有:
许宜群,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颜森兴,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林志平,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张本信,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深圳新闻网总编辑王尧认为,在我们为饭碗、为房子车子奔忙的时候,内心还有软软的东西,那就是良心。希望新闻人和法律人联手起来,为社会的良心一起努力。希望能够通过公益律师的旗帜,倡导、吸引更多的律师参与到网络互助的活动当中,帮助更多在法律上需要帮助,而在网络上求助的网民朋友(网友寻求深网公益律师团援助见附录一)。
深圳广电集团都市频道《法观天下》独立制片人朱文丰在成立仪式上说,“公益就是帮忙。希望以网络和电视媒体的优势,强强联手,给更多的人帮忙!”
深网公益律师团的成立仪式同时通过深圳新闻网的官方微博进行了实时直播,并迅速获得网友的热烈反映,以及律师的响应。有网友咨询如何获得律师团的帮助,也有律师在微博上响应表示愿意加入公益律师团。
根据深圳新闻网公益律师团章程,每个星期的周五,律师团将有一名成员(轮流)在深圳新闻网深圳论坛法律在线栏目值班,回应和解答网友提出的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并从中选择案例,列入候选援助对象。
根据共同制定的深圳新闻网公益律师团章程,每个星期的周五,律师团将有一名成员(轮流)在深圳新闻网深圳论坛法律在线栏目值班,回应和解答网友提出的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并从中选择案例,列为候选援助对象。所以:
1、网友如果需要求助,请直接在深圳新闻网深圳论坛法律在线栏目发帖。
2、律师如果需要加入,首先,请详细阅读《深圳新闻网公益律师团团章程》,详细了解成员律师将要履行的职责。
然后,请填写深圳新闻网公益律师团申请表 (点击下载),签署深圳新闻网公益律师团团员承诺书 点击下载。
最后,将上述文件连同本人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邮寄到: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商报大厦五楼深圳新闻网 刘小姐 收,邮编518034,咨询电话83518877。(同时,请将上述文件的电子版发送到秘书处邮箱:gylv@sznews.com 。)
申请条件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八、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九、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